2020/06/11 作者 : GPARS小編

本篇文章將帶你了解,世界各國與各大國際組織為何需要規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以及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危害。

不同國家和組織對於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給出的定義不同:世界衛生組織(WHO)將其定義為熔點低於室溫而沸點在50~260℃之間的具有一定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總稱;美國定義為「任何碳化合物,但不包括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酸,金屬碳化物或碳酸鹽和碳酸銨」;歐洲定義為在常溫常壓下,任何能自發揮發的有機液體或固體;中國則定義為常溫下飽和蒸汽壓大於70 Pa、常壓下沸點在260℃以下的有機化合物,或在20℃條件下,蒸汽壓大於或者等於10 Pa且具有揮發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總之,VOCs就是一種在常溫常壓下具有高蒸氣壓和易蒸發性的有機物,化學性質活潑、具揮發性、會產生危害的一類有機物,主要包含烷烴、環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鹵代烴、含氧有機化合物和含硫、氮有機化合物等,其充斥在現今人們的生活當中,日常使用的油漆、油性筆、香水、電蚊香、殺蟲劑等都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污染多屬於逸散性排放,逸散至大氣中,於強烈日照等條件下容易產生化學反應而產生二次污染物,主要會與大氣中來自汽車、發電廠及工業活動的氮氧化物作用,進而產生中臭氧和微粒,而這些臭氧、微粒和其他污染物的積聚會形成煙霧,令能見度下降。而當陽光充沛和大氣處於靜止狀態,如颱風迫近或秋天普遍吹北風的時候,煙霧的問題尤為嚴重。

而在室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則主要來自燃煤和天然氣等燃燒產物、吸菸、採暖和烹調等的煙霧,以及建築和裝飾材料、家具、 家用電器、清潔劑和人體本身的排放等,由於其具有滲透、脂溶及揮發等特性,因此容易藉由皮膚接觸及吸入(呼吸系統)而對人體造成危害,會刺激人類的眼睛、皮膚,並引起呼吸系統疾病,濃度過高時容易引起急性中毒,輕者會出現頭痛、頭暈、咳嗽、噁心、嘔吐,重者則會出現肝中毒,甚至昏迷,還可能有生命危險,而且部分物質已被確定有致癌風險。

VOCs由於種類複雜,不同工業企業排放源不同,且還有很多VOCs是非固定污染源排放(即不直接通過煙囪進行排放),不便於集中收集和治理。歐盟、美國、日本、中國、香港等多個國家與地區陸續針對VOCs制定相關規範,主要對於有機溶劑、油漆、室內和車內裝飾、塗料、膠黏劑、清潔用品、電子產品等制定相關物質含量與逸散量的規範,以有效控管、防治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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