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0 作者 : GPARS小編
美國證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 於2010/7/15通過了美國金融改革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2010/7/21由美國總統歐巴馬正式簽署生效。引人注意的是,在該法案中的第1502章節增加了對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註冊的上市上櫃公司必須提出「衝突礦產」來源報告的要求,針對「衝突礦產」的最終規則也就是所謂的「Final Rule」也在2012/8/22由SEC正式發布。 這項法案的目的是藉由整頓剛果的礦產交易、斷絕非法武裝部隊的資金來源以遏制其軍力的擴充,從而對此類非法武裝部隊施加壓力以結束當地的武裝衝突,與結束當地因衝突引起的人權侵犯問題與人道主義危機。
依據此法案,凡是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註冊的上市上櫃公司的企業,對源自剛果民主共和國或毗鄰國家的「衝突礦產」有揭露和報告義務。藉由證券法揭露的要求,大幅提高了資訊的透明度,使得一般大眾能更加了解企業生產產品時所使用的「衝突礦產」的來源,幫助美國消費者和投資者對該企業的聲譽和供應鏈中的風險有所了解,並依此做出更明智的決定,從而藉由公眾的力量來促成這一個人道主義的行動。
該法案要求,企業主必須每年向SEC提交一份《衝突礦產報告》,揭露其生產的產品或生產所必需的任何「衝突礦產」是否源自於剛果民主共和國或其毗鄰國家/地區,並在企業的官方網站上公開揭露該資訊。如果該企業確定或無法確定其「衝突礦產」是否源於自上述涵蓋國家/地區,則該企業必須向SEC提交一份《衝突礦產報告》,其中應包括企業為對於礦產的來源和供應鏈進行盡職調查而採取的措施的詳細說明,其中應包括經認證的獨立私營部門衝突礦產報告的審計。
此最終規則的實施日期在2013年,在美上市上櫃的企業主最晚必須在2014/5/31前提交第一次《衝突礦產報告》,揭露2013年的執行狀況,爾後每年都要準時提交。雖然僅限於在美國公開上市上櫃的公司,但實質上整個供應鏈都會受到此法案的影響,被要求進行「衝突礦產」的來源調查與資料提供。